本篇是犯罪心理學入門篇。六千字長文,歡迎慢慢品味。
我相信讀者一定會很好奇我怎麼會突然寫這篇文。事實上,我是一個超愛犯罪片和驚悚類型電影的人。諾蘭、昆汀、大衛芬奇出品的電影必追,也很喜歡從小看到大的經典美劇《CSI犯罪現場》與《犯罪心理》、還有之前熱門的韓劇《信號》等針對犯人畫像或證據做詳細剖析並破案的劇情。
由於疫情的關係,去年底台灣戲院重新上映了很多數位修復版的老電影,Lynn 趁著這段時間才第一次看了《沉默的羔羊》、《記憶拼圖》、《藍色恐懼》等影史上的經典驚悚名作。
甚至還看了 Netflix 平台上的一部紀錄片《與殺人魔對話:泰德·邦迪訪談錄》,講述的是 1970 年代美國最惡名昭彰的連續殺人魔發跡史,也是惡角漢尼拔的原型之一。
一直以來都對犯罪學或犯罪心理學充滿了好奇,最近又連續看了太多犯罪驚悚片、越看越忍不住思考……
人為什麼會犯罪?為什麼會做出偷竊、吸毒、詐騙、性侵、殺人…… 等犯法的事情呢?
台灣近年也有多起重大刑案如鄭捷、小燈泡事件等,而有了以下這篇文章想和讀者們一起探討「犯罪心理學」這個議題。
集思廣益一下,大家覺得,人為什麼會犯罪?
- 可以獲取更多利益、且成本低(被抓到的機率小)
- 罪犯是瘋子想要觸法
- 一時衝動造成
- …
另外,犯罪心理學是專門研究犯人心理的心理學嗎?你可能會好奇,會做所謂「壞事」的人是不是本身心理就有毛病或心懷不軌,我們沒精神問題也奉公守法,何必花時間了解犯罪心理學?
像《沉默的羔羊》或《犯罪心理》這樣的犯罪片講述的也是 FBI 菁英警探透過從研究罪犯的心理和行為模式來建立人物側寫、進一步破獲連續殺人案件的故事,我們能不能說:「犯罪心理學,就是專門研究研究罪犯犯案動機和心理狀態的學科呢?」
反正我們只要關注犯人的心理活動就行。
這裡和大家分享一個小故事:
阿呆最近剛到新公司上班,因為對業務不熟悉不上手所以動輒被前輩痛罵。有一天阿呆又被教訓得忿忿不平,實在忍不住就在樓梯口重重推了前輩一把,結果造成前輩摔落樓梯、最後單腳跛腳永久殘廢。
針對這個案件,阿呆可以說是犯了故意傷害罪,又是在樓梯口推人害人永久殘廢,加重成了重傷罪。如果我們試圖探討犯罪動機「阿呆為什麼會犯下這起罪行」,你可能會很快地回答:因為自尊心被傷害、因為想要報復、或因為長期累積不滿情緒爆發…… 等等。
然而,在阿呆成為罪犯之前,也是過著與我們相同日常的一般人。遭到痛罵之後每個人都會感到不滿或憤怒,這是很常見的情緒。
但難道每個人都是一旦感到憤怒就會想要犯下傷害罪嗎?其實犯罪距離我們,比起想像中的要近多了。
如果同樣的心理機制會引發犯罪行為、也會引發非犯罪行為(比如阿呆決定對前輩嗆回去並當天離職),那我們怎麼能夠斷言:有這些心理活動人就會犯罪、沒有的人就不會犯罪。
也不是每一宗刑事案件的被告都是因為精神缺陷才犯下罪刑。事實上沒精神缺陷的罪犯比例遠遠高於精神病患罪犯的比例,且後者通常情節輕微。
因此今天這篇文章來介紹犯罪心理學的切入角度,並不是來專門研究罪犯心理,更合適的說法或許是:
用心理學的視角來切入對犯罪學的研究。影響一個人的生命歷程當中的因素很多,包括一個人天生的性格,和家庭、學校、社會文化因素等,從心理學的角度來探討一個人的認知模式、行為養成機制、環境因素等,才能更深層次解讀犯罪現象的成因。
你的心理可能正在浮現出第二個問題:那我們該怎麼用心理學的角度出發來探討犯罪成因?由於心理學是一門龐大又複雜的學科,不同的心理學理論對於犯罪行為的發生,罪犯其生理、心理機制都有著各式各樣的解讀。以下列幾個例子簡單為大家介紹不同的切入點:
連續縱火犯/強暴犯/殺人狂/炸彈魔/食人魔
可以說是犯罪和驚悚類型影劇中最常出現的題材,比如犯下美國多起連環殺人案的泰德·邦迪、或韓劇信號的原型「華城連續殺人案」等。
此類罪刑重大且情節殘酷的罪犯當中,有超過 1/3 的人都屬於反社會型人格障礙(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特徵包括情感冷酷、缺乏責任感與羞愧感、極度自戀、不誠實、性生活混亂等等。
如果是因為嚴重人格障礙或精神問題造成的暴力攻擊傾向,就會以變態心理學或者精神病學作為研究的切入點。
學生翹課/幫派/演藝圈集體吸毒
演藝圈中不乏聽到藝人吸毒的案例,除了柯震東房祖名,韓國男子天團 BIGBANG 五位中的兩位 G-DRAGON、TOP 都有吸毒前科,另一位成員勝利也因為性招待和賭博的罪嫌被拘捕。
如果原先沒有犯罪傾向,心理正常的個人為什麼會走上犯罪之路?很多人會說是因為演藝圈或個人所處的環境是個大染缸、帶偏原先單純的偶像。
針對無精神疾病的人卻違反社會規範的偏差行為,黑幫問題充斥當地的芝加哥犯罪學派,因此提出類似於「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社會心理學切入點:
認為偏差或犯罪行為是個體與他人的互動過程中學習而來的,比如犯罪學習對象是親密的小團體、依據個人和小團體的接觸頻率會受到影響等等。
納粹/美軍虐囚/盧安達大屠殺/3K黨屠殺黑人
德國納粹的恐怖行動為什麼會在當年盛行?一個和善的正常人為什麼會變成恣意屠殺猶太人的蓋世太保?在 2004 年震驚全球的美軍伊拉克虐囚事件當中,主事者包括一名僅 21 歲的女兵 Lynndie England。
在其中一張曝光的虐囚照片中,她將皮帶套在一個被剝光了衣服的伊拉克囚犯脖子上,像牽狗一樣拖著他在地上爬行。Lynndie 的父母對此表示非常震驚,自己的女兒過往在家鄉連小動物都不敢傷害。
1971 年,社會心理學家金巴多教授主導了「史丹福監獄實驗」,尋找來自白人中產階級、身心健康的受試者,隨機分派到「守衛」和「犯人」兩組,讓他們身處模擬的監獄環境。
結果實驗在第六天就因為情境過度逼真,殘暴的守衛和情緒崩潰的犯人屢爆衝突,被迫提早終止實驗。德國電影《惡魔教室》也有著類似的情節描述。
這種「正常人在特定情境下變成惡魔」的因素包括:要求人盲目服從權威與紀律,使人漸漸地放棄獨立意識、失去判斷力,也同時將被攻擊的目標貼上統一的標籤去人性化,降低虐待或殺人的罪惡感。
講到這裡,大家應該會發現──犯罪學涵蓋的領域博大精深,包括心理學、精神病學、社會學,更進一步還會將受害人心理、證人心理、偵查心理、審判心理等研究都列入考量。
面對 人為什麼會犯罪 這個亙古存在的問題,我們該怎麼解釋呢?
古典犯罪學: 犯罪行為基於自由意志與理性選擇
犯罪學不但宏大,還可以說是一門非常古老悠久的學科。
畢竟只要人做錯事,就一定會伴隨著「為什麼你會做錯事」的追問。(聳肩)
當人類社會最早期的法律體系形成時,犯法/犯罪的概念隨之而生。關於「人為什麼會做錯事」的追問,就演變成了「人為什麼會犯罪」,犯罪學由此就產生了。
當人們還沒有科學觀念的時候,中古世紀的歐洲認為是因為魔鬼附身才會讓人犯下罪刑,那個年代只要有人誣陷你遭到邪祟影響,就能以刑求虐打逼供,在處置罪犯上也是以火刑這種極其殘酷的刑法來處置。
加上當時的女巫獵殺狂熱,據估計在 16 到 17 世紀的歐洲約有十萬人被燒死。
教會和封建領主在刑罰百姓上沒有一定法規且殘酷不仁。犯罪學一直到 18 世紀啟蒙運動開展才逐漸形成。
西歐各國受到資本主義的高速發展和受到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影響,人們開始要求擺脫基督教會和專制政權,由此掀起了一場轟轟烈烈的理性主義風潮。
這種質疑君權神授說,倡導自由與平等的政治思潮,衍生出民主及基本人權的思想。包括伏爾泰在內的許多學者都強調應用理性的觀點來看刑罰問題,強調犯罪與懲罰應更平衡與公正。
也是在啟蒙運動的時候,出現了第一個完整的犯罪學理論體系──古典犯罪學(Classical Criminology)。
以現代的角度來看,古典犯罪學的理論並不是對於人類心理認知的理解。與其說它是心理學、其實更偏向哲學。
在當時理性主義的浪潮之下,對於人為什麼會犯罪這個問題,古典犯罪學派的看法是──犯罪是犯人基於其自由意志,考量獲利後的理性行為。
換句話說,人都是生而理智且有自由做決定的權力,會犯罪是因為犯罪成本低且收益高。
聽起來似乎太簡化問題了?不然本文一開始提到的那些各式各樣的犯罪案例又該怎麼解釋(不過當年民風純樸,連環殺人犯沒這麼多也不像現在媒體會撲天蓋地報導、幾乎前所未聞,開膛手傑克是在 19 世紀才出現…)
另外,大家還記得我在總體經濟學入門文章中提到,經濟學之父亞當史密斯在 18 世紀所提出的古典經濟學理論嗎?
他也提倡認為人類有理性且自私的天性,在自由市場下個人會理性判斷以追求利益最大化,同時有一隻「看不見的手」使資源分配達到最佳狀態。會有這樣的想法也是因為啟蒙運動的時代背景。
既然經濟學之父是亞當史密斯,那犯罪學之父又是誰呢?
在犯罪學的發展史上,公認對犯罪理論的奠基、以及刑事理論體系建構的代表人物有兩位──義大利法學家切薩雷•貝卡里亞(Cesare Beccaria),和大名鼎鼎的英國功利主義哲學家邊沁(Jeremy Bentham),都是古典犯罪學的代表人物。
貝卡里亞在 1764 年出版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奠定了他成為古典犯罪學之父的地位。
在此書中他大力批評了酷刑,主張:
- 「罪刑法定」
- 「罪責原則」(人民僅因自己的刑事違法而受處罰,法律不得規定人民為他人違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 「比例原則」
- 「平等原則」(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等直至今仍體現在各國刑事程序法裡的基礎原則。
現在我們在公民課本上學到的法律概念基礎竟然是 18 世紀的思想家提出來的!
總結來說,古典犯罪學的發展基礎是採取形上學的方式做研究、純粹以邏輯論證出發,根據人類是理性、平等、功利的原則,經過既有的經驗和嚴密的推理,來推導出人類與社會之間的關係。
是人處在自然狀態、遵行自然法等一系列的命題,再推導出人為什麼會犯罪的原因和相應的刑法理念。
由於他們認為人們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功利因素,因此古典犯罪學主張可以透過刑罰調整,來影響人們對於犯罪動機的利弊權衡,從而預防犯罪。(但這不代表要重刑,仍得維持比例原則)
可以明顯看出古典犯罪學的問題在於未考慮個人之間的差異。
比如因疾病或心神喪失等促使個人自由意志無法運作的情形,或是環境間的差異,比如同樣的犯罪行為、法官可酌情而有不同的量刑判斷。也不注重實務經驗的分析。更不能解釋為什麼有人還會衝動犯罪、或是精神疾病犯罪。
僅靠哲學思辯的古典犯罪學所存在的諸多缺陷,最終還是被後續興起的實證主義犯罪學所取代,也把犯罪學的研究從哲學推到了社會科學之路。
到了 19 世紀未,這種思想受到實證主義的挑戰,因當時生物學、天文學及化學的發現逐漸影響人們使用科學之方法來做研究,故對於人的研究有更多不同於於古典犯罪學之依法哲學出之觀點。
而實證主義的思想主要受到進化論的創始者達爾文的激發,認為人類的活動均可以科學的方法加以證實。
社會學者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則稱此一時期為「實證時期」(positive stage), 其與追隨者的學說,即形成所謂實證犯罪學。 主要代表學者龍布羅梭(Cesare Lombroso)。
實證犯罪學之父龍布羅梭:你長的就是一臉會從事犯罪的樣子
19 世紀的義大利醫學家龍布羅梭是刑事人類學派領域的開山教主。
還在說什麼人類個體是理性、具備自由意志的生物嗎?
醫學背景出身的龍布羅梭提出了一個大膽的想法:生來就會犯罪的人是存在的,同時我們可以透過外貌把這些人識別出來,叫「天生犯罪人」理論。
他是怎麼發現這件事情的呢?在龍布羅梭當軍醫的期間,他首先在戰場上不斷地收集顱骨;接著又逐漸擴展到從精神病院和監獄收集去世的精神病人和罪犯的顱骨。
經過解剖和對罪犯的相貌分析與身型測量後,他歸類出:
頭型畸形、耳朵形狀奇怪、不對稱的五官、手臂過長、嘴唇過大、高且禿的前額、痛覺遲緩等,並認為這些特徵相較於常人,是退化、原始和野蠻的象徵,稱之為「祖型重現」。同時某一類罪犯還會對應著某一類特殊的生理特徵。
得到這些結論後,龍布羅梭也認為,理性和自由意志是不存在的,人類會因為「偶然的犯罪性」而犯罪,意指人類會在衝動下會引起犯罪的特徵,而這群天生粗魯野蠻的人更有這個傾向。因此國家可透過這些祖型重現的特徵,及早辨識出潛在罪犯並加以逮捕。
我知道你現在一定在跟我想一樣的事情──這聽起來實在太荒謬且歧視,這種理論怎麼可以讓龍布羅梭成為犯罪學科領域的教主?
法國人類學家 Paul Topinard 甚至挖苦道:「這些犯罪人肖像,與龍布羅梭朋友們的肖像看起來一模一樣」(笑死)
同時這又該怎麼解釋未成年人犯罪?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在於外部環境誘導,難道這些未成年犯罪人當中也存在「天生犯罪人」嗎?
畢竟龍勃羅梭的研究樣本太少(383 名男性、80 名女性),且缺乏對照組,並不符合有效科學研究的條件。
這些理論至今也已經被淘汰。龍布羅梭在後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觀點,把犯罪原因從天生犯罪人之外,更擴大到了家庭、社會環境、文化背景等後天因素。
然而相較於古典犯罪學用類似於建立經濟學模型一樣的方式、純粹用哲學推理來建構出人類犯罪的理由,龍布羅梭是第一個「把手弄髒」的犯罪學研究學者,不再紙上談兵,而是第一個用科學實證的方式去探討人們會犯罪的原因。
實證犯罪學的分析方向包括了三個部分:生物學,心理學和社會實證主義。
生物實證主義認為,這些罪犯及其犯罪行為源於他們的「生理缺陷」,比如大腦化學物質失衡或 DNA 異常。
心理實證主義則是認為犯罪行為或從事所述犯罪的人是由於內部因素驅動犯罪而犯罪的概念。
它與生物學的實證主義的不同之處在於,生物學流派說罪犯是天生的罪犯,而心理觀點認為內部因素是外部因素的結果,例如但不限於虐待父母,虐待關係,毒品問題等。
社會實證主義,通常被稱為社會學實證主義,討論了罪犯是由社會產生的思想過程。比如低收入水平,高失業率、以及較差的教育環境,造就並助長了罪犯和犯罪。
基本上實證犯罪學所提出的這三大犯罪成因:生理、心理、社會,基本上已涵蓋了犯罪學研究的全部面向;當然,隨著實證技術和科技進步,現代研究能做得更加深入。
今天我們先大致探討了犯罪學的入門歷史,然而還有很多還沒跟讀者聊到的,包括美國黑幫盛產地芝加哥的芝加哥犯罪學派、新古典學派等等,甚至還有針對不同實務情境演化出來的「審判心理學」、「矯正心理學」、「被害者心理學」等。
謝謝讀者看完了本次六千字長文的內容,希望今天的犯罪心理學入門內容能帶給你我對於社會現況的一點啟發。
*資料來源: